桃園社區大學學員報名需知--經111.04.13校務會議修正完成
六、附則
(一)有下列情事屬實者,本校可勒令學員立即停止上課,且學員
不得主張個人權益。
- 干擾講師教學或學員上課進行,經制止不從者。
- 上課中製造或發生突發情事,嚴重影響上課進行。甚至導致負面影響其他學員學習意願。
- 下課之後無故干擾講師或學員影響其正常生活。
- 不遵守本校相關規定,經制止不從者。
(二)上列所謂「不得主張個人權益」;即不得要求退費或其他任
何形式之補償,本校收回學員各項證件。
(三)學員報名時有言語肢體暴力行為、呈現精神疾病徵候、或曾
經有上列附則所列不當行為者,得拒絕報名上課。